维科精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及其他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7,000 万元,占 2015 年期 末公司净资产的 85.39%。上述担保均无逾期情况。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000万元;对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44,000 万元。2016 年度,维科控股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7,200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我们同意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运作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固定的前提下,继续向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 30,0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 同意公司为维科控股在人民币 120,000 万元额度内进行银行融资担保,维科 控股为公司担保的总金额不受此上额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额度进行,在为对方提供担保时,维科控股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1、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我们对公司 201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查,2016年度公司与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发生日常性关联销售 2257.26 万元,关联采购 454.03 万元;在此基础上,公司预计 2017年度与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销售 3100 万元,关联采购 3600 万元。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市场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在 2006 年 3 月 6 日与维科控股签署的《关于经常性商品购销框架协议》,在尚无法彻底消除与控股股东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现状下,通过增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2、关联房产租赁事项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17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家纺有限公司、宁波人丰家纺有限公司、宁波维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房产作为办公、商品销售及工业生产所用,上述公司 2017 年度预计租金累计为 748.09 万元。 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要求,公司租赁房产支付的租赁费用的定价系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3、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合计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 供中短期资金融通余额为 0万元。 我们同意维科控股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中短期拆借资金,本项资金拆借的资金使用费用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三、关于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64,401,273.28 元,以母公司口径实现的净利润为-17,184,548.45 元,由于亏 损较为严重,决定 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我们对公司《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经审阅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认为:本次公司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理由充分、合理,计提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五、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事项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公司实际情况,薪酬的发 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杨纪朝 陈运能 楼百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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