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亿元(含 3.8亿元)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3.8亿元 (含 3.8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实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0.8亿元(含 0.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授权总裁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独立董事:孙霈、张佩华、潘敏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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