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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望子成龙 花重金“走后门”

望子成龙 

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对公办学校学位需求明显增加,但公办学校名额有限,部分家长于是寻求一些非正常的途径,如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其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来实现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愿望,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纠纷。

近日,番禺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委托两被告为其两个女儿办理入读富某小学的入学手续,最后没能成功,遂起诉至法院。

熟人介绍 委托办理入学

原告张某的两个女儿户籍均在江西,因张某没有在大石购房,也没有积分入户,所以入学必须交赞助费,且张某认为自己找学校入读机会很小。2015年底,经熟人介绍,张某认识了两被告杜某能和杜某德,因听闻杜某德能够搞定很多事情,所以托杜某能和杜某德为两个女儿办理入学。

25000元保证入学 结果不遂人意

2015年12月13日,原告张某作为甲方,杜某能、杜某德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入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妥甲方的两个小孩就读富某公立小学,甲方交入学保证金25000元于乙方,保证一定入学,乙方如有违约,三倍补偿给甲方75000元。

然而,张某交款后,两被告却一直无法办妥两个小孩的入学手续,直至2016年9月1日开学之际,两被告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某两个小孩无法入读该学校,只能到顺德区某小学就读。后张某找到两被告交涉,两被告却不肯退款,也拒绝支付违约金,张某遂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判决合同无效 两被告返还收取款项 违约金不予支持

番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本可遵循正规的招生入学途径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却委托非学校招生人员的杜某能、杜某德代办非正常入学手续,有损公平竞争的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入学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两被告杜某能、杜某德收取的25000元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法应将收取的款项25000元退还给张某。对合同无效,原告张某也有过错,故张敏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花重金“走后门”有违公序良俗

法官提醒,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明确了扰乱正常教育秩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家长不惜花重金通过“走后门”等形式让孩子入读公办学校,不但会使自己的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滋长不良社会风气,甚至有不法分子以“代办入学”为名实施诈骗,严重扰乱了学校招生和社会管理秩序。建议家长要熟悉相关政策,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走正规途径,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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