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是由广州尚品宅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广州尚品宅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1 号 ) 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85 号 3501 房之自编 01 -05 单元。 第六条 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702,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创新科技,服务家居,回报股东,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主营经营项目:批发业。
一般经营范围:家用电器批发;家具批发;家具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 品零售 ;家居饰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商品零售贸 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商业 特许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 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广告业;家具设计服 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公司 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 ) 出资方式
合计 81,000,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