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1年5月 23 日发行的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年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5月23 日支付2017年5月23 日至2018年5月22 日期间 (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债券本金,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年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为“1 1海螺02” (代码: 122069) 。
3、发行主体: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总额: 25亿元。
5、债券期限: 2011年5月23 日至2018年5月22 日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2%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50号文核准。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2011年5月23 日起至2018年5月22 日止。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 、 信用等级: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本息方案
根据《2011 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兑付本息方案如下:
1、本次兑付的本金为“ 11 海螺 02”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 25 亿元,即每手(面值 1000 元)“ 11 海螺 02”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2、“ 11 海螺 02”票面利率为 5.20% , 每手 “11 海螺 02” (面值人民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1.60 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6.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兑付本息 日
四、 债券兑付本息对象
“ 11 海螺 02”债券兑付本息对象为: 截止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 11 海螺02”债券持有人。
五、 债券兑付本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 11 海螺 02” 的合格 QFII、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 本次债券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高登榜
联系人:潘阳阳 吴纪岚
2、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关于本次本息兑付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 http://www.sse.com.cn)查询本次本息兑付公告。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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