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纺在线
家纺在线
家纺在线 > 家纺资讯 > 凯盛家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_公司公告_新三板市场_...

凯盛家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_公司公告_新三板市场_...

凯盛家纺 

凯盛家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分享到 关注中金在线: 扫描二维码 关注√ 中金在线微信 在线咨询: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浙江始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7楼 电话: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邮编:310020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18)第04034号 致: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倪海忠律师、吴培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 4月 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5月15日下午14: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所述,在江苏 剩门市人民西路858号5 幢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由公司董事长徐瑞鹏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江苏剩门市 人民西路858号5 幢三楼会议室举行,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4 名,代表股份 49,778,94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89.37%。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2.《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3.《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4.《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5.《关于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6.《关于聘请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7.《关于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8.《关于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9.《关于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为加盟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10.《关于选举徐瑞鹏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11.《关于选举顾萍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12.《关于选举黄灵彬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13.《关于选举孙春梅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14.《关于选举姜帅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15.《关于选举马红伟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16.《关于选举王蓓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9,77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经办律师: 倪海忠 经办律师: 吴培华 二〇一八年月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郑州抓获涉传销人员130余人 江西挖出巨型阴沉木 76集团军在高原进行演习 大熊猫国家公园正式获批 NHK自揭731细菌战暴行 全国建2442公里红色旅游公路

更多评论>>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评论 中金登录 | 微博登录 | QQ登录 评论 退出

  • 评论文章
  • 加盟咨询
对此页面内容评分及收藏
评分:
微博:
图文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