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洛尼经销商未供货 业主索赔
法制晚报讯(记者 高艳)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家装类案件。
广东的明先生(化名)花1.66万元从橱柜品牌博洛尼的经销商室倍思公司(以下简称“室倍思”)处,购买了相关产品和安装服务,但经销商未履行合同,一直未予供货或安装。明先生遂将经销商和博洛尼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98万元。
法院二审判决经销商全额退款,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1.56万元。
记者注意到,春季正是家庭装饰装修的黄金季节。同时,家装合同纠纷案件也日趋增多。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二中院2014年至2016年审结的家装合同纠纷案件中,九成以上纠纷因装修质量争议引发。
法院判决书显示,明先生与博洛尼公司的经销商室倍思公司先签订了《博洛尼整体厨房测量预订单》,订购橱柜一套,价值12300元。随后双方又签订《室倍思公司整体厨房工程合同》和《橱柜材料销售合同》,约定室倍思公司销售橱柜材料及安装,自下单之日起50天装柜体后7-15天装台面等条款。室倍思出具《博洛尼家居集团(广州)专用》收据,确定收取明先生总计16600元,扣除1000元代金券,明先生实付15600元。
不过上述合同签订后,室倍思公司一直未予供货或安装。3个月后,室倍思与明先生签订《退款协议函》,明确由于室倍思方面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销售合同,各自承担前期费用及成本。室倍思承诺在指定日期前将15600元全额退还。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退款,将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每日1%的滞纳金。
但上述协议作出后1个月,室倍思仅还款5000元,尚欠10600元未付。明先生遂将室倍思公司和博洛尼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买博洛尼整体橱柜的货款余额及代金券共11600元。同时按照《退款协议函》的约定,要求两家公司支付其违约金合计19894元。
一审法院认为,明先生请求其归还及计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但违约金的计收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计至判决日已逾已付本金15600元,据此以此为限。
对于明先生请求博洛尼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室倍思为博洛尼品牌产品的加盟销售商,属于经销关系,并不代表其为博洛尼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博洛尼公司并未签章确定,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代金券1000元的退还,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属于在订购货物时室倍思给予的优惠,并未实际支付款项,据此明先生请求退还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室倍思公司偿付明先生余款10600元及其违约金15600元,驳回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明先生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明先生认为,至今为止违约方并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意见,他们对于违约金的意见仍然应以《退款协议函》约定的为准。要求请对违约金进行改判,改判为按照每日百分之一,从退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同时,明先生再度要求博洛尼对室倍思所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博洛尼方面表示,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相对方,明先生要求博洛尼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室倍思作为独立法人,其经营行为与博洛尼无关,博洛尼不对其经营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室倍思公司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退款协议函》约定室倍思若不能按期退款每天应支付1%的滞纳金,但上述违约金标准已明显过高,且明先生对其实际损失未能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总额调整为以不超过本金15600元为限,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认为,博洛尼作为产品生产商,对于已经交货产品的客户,应承担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但本案中室倍思收取货款后并未交付产品,也未完全履行退款协议,室倍思构成违约,该违约责任不应由博洛尼承担。故明先生诉请博洛尼对室倍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今年2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明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二中院审结的家装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9件、20件、24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总体数量及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均呈上升态势,说明业主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家装行业尚需进一步规制。
具体来看,家装案件常见的纠纷有三种:施工方索要工程款及违约金、业主要求赔偿各类损失、业主要求重新装修或修复。从争议焦点看,主要集中在装修质量、竣工结算、工期延误三方面,其中装修质量争议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九成以上。
从裁判结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胜诉率高,获得支持比例约为八成。当施工方存在工期延误和质量瑕疵时,法院也会根据业主抗辩或反诉酌情扣减,但基本不会“倒找钱”。但业主方提出的拆除重装、质量、租房、精神损害等高额损失,几乎不会得到全额支持。
为引导家装行业规范经营、业主调整心态、督促双方诚信履约,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法院也对装修的施工方和业主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施工方要加强自律。家装公司用装修套餐或价格优惠招徕顾客无可厚非,但可能的增项和预估价格应事先告知,不利用专业优势欺瞒业主。出现投诉时,应及时、到位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如双方争执不下时,也可主动提交家装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纠纷化解机构做出判断或见证后再行处理。
其次,业主应调整心态。要摒弃“一味低价”心态,货比三家、慎重选择,不被虚高价格蒙骗,也不能一味追求低价而落入陷阱。签合同前不要嫌“多看、多问”麻烦,应注意了解家装市场行情、琢磨合同条款,施工时即使不懂也要敢于提问题、说意见。当然,若出现价格争议及质量瑕疵,也应注意换位思考,不能因尚未竣工验收、支付尾款就斤斤计较,应从小、从快化解矛盾。
再次,应该规范合同,学会用证据保护自己。合同双方均应学会利用示范文本、补充协议、验收清单、洽商变更单等书面文件,充分关注材料进场、防水试验、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双方签字后均要留存文件,牢记“多签字确认,少证据困局”。发生争议后即使协商不成,争议可逐步解决,但不可因“置气”导致人为扩大损失。另外也要注意留存证据,出现停工退场争议时,施工现状的确认尤为重要。
文/记者 高艳 制图/李明
施工方诉请标的数额通常较小,一般在几千元到一两万元。
业主诉请标的数额通常较大,从几万元至一二十万元不等。
装修质量问题是导致纠纷的首要原因。
个体施工队装修时口头约定较为常见,较少使用家装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书面合同后,履行中出现水电等洽商变更时,半数以上不会签订书面协议,多采用手写简单结算单形式清结。
施工方追索工程款胜诉率高,获得支持比例一般在八成以上。
业主方提出的拆除重装、质量、租房、精神损害等高额损失,几乎不会得到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