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4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魏林 彭慧)4月4日,望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的侵权案件,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芳斋”是国家商务部认定的首批“中华老字号”,米制品行业的知名品牌。被告人虢某为假冒“五芳斋”注册商标,未经“五芳斋”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授权,于2016年底至2017年5月,委托杨某制造印有“五芳斋”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和外包装纸箱,用于包装从他人处购买的半成品粽子并销售,共计袋装粽子3040袋,均未流入市场。而杨某在自己没有获得五芳斋公司授权,且明知“五芳斋”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查验虢某是否拥有五芳斋公司的授权而接受其委托,就为其制造了包括“蛋黄鲜肉粽”、“原香赤豆粽”、“栗子鲜肉粽”等6个品种的“五芳斋”注册商标的粽子塑料包装袋共计293990件。
望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虢某、杨某未经“五芳斋”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许可,非法制造与“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虢某、杨某均系主动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流入市场,尚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考虑到两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