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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时摔骨折 德克士:怀疑存在“劳动碰瓷”

德克士 

昨日,大河报报道了从周口太康县来郑务工的李先生,在德克士上班期间摔倒致骨折,德克士店方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甚至称不认识当事人的事情。在劳动仲裁结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店方表示,此事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店方不做任何回应。本报报道发出后,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昨日,涉事德克士加盟店的负责人对本报报道作出回应,提出怀疑李先生存在“劳动碰瓷”行为。同时,德克士郑州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会介入调查核实。

不承认李先生是店里员工,怀疑存在“劳动碰瓷”

在此前的报道中,李先生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工装照片等证据,证明自己与涉事德克士店存在劳动关系,涉事德克士店的员工也证实李先生是在德克士上班期间出的事故。而该店的负责人却否认李先生是自己的员工,甚至还表示不认识李先生。那么,李先生到底是不是涉事德克士店的员工?该店负责人否认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昨日下午7时许,自称是涉事德克士加盟店实际负责人的杨先生来到大河报社,针对本报报道,杨先生也表示:李先生不是德克士店的员工,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李先生在事发时,还和另一家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他怀疑李先生存在“劳动碰瓷”可能。

杨先生说,自己是涉事德克士店的实际负责人,但平时不在餐厅,对于这一事件,他是事后进行了了解。当事人李先生是在去年10月下旬,通过招聘信息来到店里应聘,但当时没有通过面试,是李先生主动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工资,先到店里学习,而此后李先生也没有来上班,直到事发当天下午才来到店里,之后就在店里摔到受伤。

此外,杨先生介绍说,他查询到在事发时,李先生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该单位还在为他缴纳社保,杨先生也出示了他打印一份的社保缴纳记录,记者看到,确实有一家物业公司一直为李先生缴纳社保,直至今年的4月份。

杨先生说,他们据此怀疑是故意去他们店里进行“劳动碰瓷”,所以店方坚持走司法程序,“最终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这对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

昨日下午,记者还去到位于郑州市文化路上的郑州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顶新国际集团郑州子公司),该公司企划部的一位负责人王女士表示,公司也会对此事进行调查落实。

通过面试入职,入职后还没来及向原单位辞职

对此,李先生也做出解释说,他在入职德克士之前,确实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去了德克士之后,还没来得及和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各项社保原单位也一直在为他缴纳,之后不久就发生了自己受伤的事情。

对于杨先生所指的自己“没有通过面试,是在无报酬学习”的说法,李先生也予以否认。他称自己是通过面试入职的,和店方约定了工资待遇,每天都按时上班,只是德克士店并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内容,德克士店的员工都有相应的证言。

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不影响工伤责任认定

那么,在前一个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李先生和德克士店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能成立呢?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向记者介绍说,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本身就负有对员工是否有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的义务。此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司法解释中也写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于律师解释说,如果当事人和德克士店之间的劳动关系,最终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话,德克士店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的生效问题,记者昨日也咨询了惠济区人社局仲裁办的工作人员孙女士。孙女士说,如果李先生在入职之初,和德克士店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其银行账户里有工资的往来,那么他就可以据此直接去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李先生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拿到过工资,所以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在仲裁结果虽然已经出来了,但只有在双方都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仲裁结果才能生效,李先生才可以据此去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后续的流程。如果有一方上诉的话,则必须等法院审判的结果出来之后,才能继续往下进行。

目前,德克士店已经就劳动仲裁结果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于此案件的进展,本报也会持续关注。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记者 丁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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