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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骗贷13亿尚无定论

亿尚 

(原标题:是否涉嫌骗贷13亿尚无定论)

易到创始人周航与乐视控股之间的争执,焦点之一就是乐视是否挪用易到的13亿资金。

借壳融资:儿子借款老子用?

据易到与乐视控股发布的联合声明,周航所指的“挪用13亿(元)”,事实上是2016年11月,在易到单独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乐视控股以名下乐视大厦作为抵押物,以乐视汽车生态内的易到为主体取得的一笔14亿(元)联合贷款中的一部分。

对此,部分观点认为这实际上是借壳融资。网友戏称,这是典型的“儿子借款、老子用钱”。

然而,借壳融资是被明令禁止的。但多位受访的银行人士和法律人士向南都记者强调,合同条款细节是重点,在获悉真实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主体、贷款用途等信息前,难以定论。

某国有行一级分行公司业务相关负责人昨天向南都记者表示,一般互联网公司的贷款是参考技术流或者现金流两个维度,特别是技术流的估价存在比较大难度的情况下,企业通过经营产生的现金流是重要审查条件。

在此情景下,通过母公司进行不动产抵押,贷款主体得以担保增信后可获得授信融资。而银行信贷是按照“实际贷款人是贷款偿还的责任主体”的原则,因此贷款主体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贷款主体包括易到与乐视控股双方,那么可以排除借壳融资的问题。

而是否涉嫌骗贷,有待进一步明确贷款合同中对于贷款用途是如何约定的。据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如果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问题是要拿出贷款用途证据,资金流向是关键”,北京某大型律所资深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如果贷款用途不明确,可能会涉嫌骗贷。

换言之,如果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是易到专用的贷款用途,乐视在未经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将信贷资金转为他用,就涉嫌骗贷或挪用信贷资金;反之事先已约定乐视汽车13亿、易到1亿,则是信贷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某股份行地方分行负责人表示,目前来看可能存在贷款被挪用的嫌疑,当风险暴露后,银行肯定会采取一定措施,介入调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合规,甚至可能会要求提前收贷,或者要求贷款人增加担保或其它增信措施,因为已经暴露风险了。

前述受访律师亦指出,银行方面也会因为对贷款用途审查不严受到当地银监局的处罚,要求银行回收贷款。

委托贷款:信贷违规属无稽之谈?

南都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无论是周航还是易到与乐视控股的联合声明中均未提及“银行”二字,即未明确表示该笔联合贷款是银行贷款。

据发布的联合声明显示,当时乐视、易到与委托方已明确约定,该笔资金用于包括易到及乐视控股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声明中提到了委托方。

据《证券日报》报道,为乐视与易到提供联合贷款的委托方负责人表示,“信贷违规”一说是无稽之谈,这是一笔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委托方,双方约定达成一致,符合委托贷款规则就可以。

对此,乐视方面向南都记者表示,不再发任何声明,以公告为准;而易到也向南都记者表示,贷款的任何问题都不予透露。

如果按照报道中提到的委托方负责人的说法,这笔贷款可能属于委托贷款。一名上市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对南都记者解释称,委托贷款是银行将资金给到某一SPV\u00A0(特殊目的机构/公司),SPV作为委托人,然后再将这笔钱给到银行的某家分支行,该分支行作为受托人,由受托人把这笔钱给到借款企业。

该人士表示,正常贷款是银行直接把钱给到借款企业。所以,用委托贷款的模式可以规避授信集中度。从双方给出的信息来看,存在委托贷款的可能。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更多扮演的是中介角色。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该人士看来,委托贷款因其较高收益、较低风险的功能为市场所接受,成为调剂企业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目前,大量出现有银行向资金宽裕企业推荐借款人的业务运营模式,从而使得委托人与借款人间定向委托关系有所弱化,银行中介作用更为突出。

采写:南都记者\u00A0吴梦姗\u00A0田姣\u00A0孙铭蔚

(原标题:是否涉嫌骗贷13亿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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