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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公司章程(2018年6月)

欧普照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条 为维护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80999558Q。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800万股, 于201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邮政编码: 2012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163.850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责任、创新、速度为核心价值观, 树立中国照明领袖品牌, 打造全球化照明企业。

第十三条 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具、智能家居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照明线路系统设计,照明行业技术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秀慧、王耀海、蒋志虎、王国孝、陈静华、马伟进、马志伟。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555,643,792.10元按照1:0.8999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500,000,000.00股, 其余进入资本公积55,643,792.10元。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持有公司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81,638,504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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