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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关于“13杉杉债”回售的公告

杉杉 

杉杉股份:关于“13杉杉债”回售的公告

债券简称:13杉杉债债券代码:12228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杉杉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简称:杉杉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3月7日

特别提示:

1、根据《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3杉杉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7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13杉杉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7

年1月17日-2017年1月1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杉杉债”债券进行回

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

3、“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

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次回售等同于“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7年3月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杉杉债”债券,请“13

杉杉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

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

件。

6、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

“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3月7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指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指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杉

回售指

杉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3杉杉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7年1月17

回售申报日指

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付息日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年度付

息日2017年3月7日。

宁波杉杉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杉杉债”持有人支付本金

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杉杉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

(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7日)。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杉杉债

4、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7.5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

8、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50%

9、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

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

10、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基点(含本数),其

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

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

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

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9年3月7

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

在2017年3月7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9年3月7日兑付。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每次付息日的前1交易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前6个工作日。在债权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的债

券利息或本金。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3月7日。

14、付息日: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兑付日:兑付日为2019年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

有限公司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2,回售简称:杉杉回售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

撤单,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

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

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3月7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

的价格卖出“13杉杉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杉杉债”债

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3月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7.50%。每手(面值1,000元)“13杉杉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3杉杉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

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7年1月17日-2017年1月18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1月17日-2017年1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

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2、“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

申报回售。“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

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杉杉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

日(2017年3月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事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票面利率不调整

公告

2017年1月20日公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年3月7日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13杉杉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3杉杉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7年3月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杉杉债”。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

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

杉杉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

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持有“13杉杉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3

杉杉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

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18号C区3楼

联系人:陈莹

2、主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804

联系人:黄夙煌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铖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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