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和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83 人调整为 282 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1,800 万股调整为 1,755.2 万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
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
激励对象陈鹏、汪达、王斌、 翁兴志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 ‐ 3号》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 徐波 王平 张燃 张博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