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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富安娜家纺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 20 日 (星期五) 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 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董事会秘书会议室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月 2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月 19 日 15:00至2017年1月 20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9, 458, 3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9, 396, 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0%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下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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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 458, 31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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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 458, 31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 458, 31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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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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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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