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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福家纺 

\u00A0\u00A0(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u00A0\u00A0(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u00A0\u00A0(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u00A0\u00A0(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u00A0\u00A0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u00A0\u00A0(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u00A0\u00A0(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u00A0\u00A0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u00A0\u00A0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u00A0\u00A04、相互制约原则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u00A0\u00A05、成本效益原则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u00A0\u00A0(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u00A0\u00A0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u00A0\u00A0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u00A0\u00A0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u00A0\u00A04、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通过召开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u00A0\u00A0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u00A0\u00A0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u00A0\u00A0(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u00A0\u00A0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u00A0\u00A0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u00A0\u00A0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u00A0\u00A0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u00A0\u00A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u00A0\u00A0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u00A0\u00A0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u00A0\u00A0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u00A0\u00A0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u00A0\u00A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6年6月,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8,600人,通过全国58家分行、1037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u00A0\u00A0截至2016年6月30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28,009.83亿元,较年初增长11.72%;各项存款余额18,983.48亿元,较年初增长9.48%,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各项贷款(含贴现)13,580.21亿元,较年初增长11.67%;营业收入547.69亿元,同比增长17.59%;准备前营业利润361.56亿元,同比增长28.26%;净利润122.92亿元,同比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1.82%,满足监管标准。

\u00A0\u00A0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人。

\u00A0\u00A0三、主要人员情况

\u00A0\u00A0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u00A0\u00A0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u00A0\u00A0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u00A0\u00A0截至2016年12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46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

\u00A0\u00A0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u00A0\u00A01、内部控制目标

\u00A0\u00A0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u00A0\u00A0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u00A0\u00A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u00A0\u00A0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u00A0\u00A0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u00A0\u00A0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u00A0\u00A0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u00A0\u00A0(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u00A0\u00A0(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u00A0\u00A0(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u00A0\u00A0(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u00A0\u00A0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u00A0\u00A0一、基金销售机构

\u00A0\u00A0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u00A0\u00A0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u00A0\u00A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6楼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u00A0\u00A0(二)其他销售机构

\u00A0\u00A0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u00A0\u00A0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u00A0\u00A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u00A0\u00A0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u00A0\u00A0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u00A0\u00A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u00A0\u00A0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u00A0\u00A0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u00A0\u00A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郭坚

\u00A0\u00A0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u00A0\u00A0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u00A0\u00A0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其实

\u00A0\u00A0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u00A0\u00A0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u00A0\u00A0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u00A0\u00A0(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u00A0\u00A0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u00A0\u00A0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u00A0\u00A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u00A0\u00A0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u00A0\u00A0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u00A0\u00A0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u00A0\u00A0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u00A0\u00A0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u00A0\u00A0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u00A0\u00A0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u00A0\u00A0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u00A0\u00A0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u00A0\u00A0经办注册会计师:谭炼、吴志辉

\u00A0\u00A0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u00A0\u00A0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2016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05号文件准予注册。

\u00A0\u00A0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u00A0\u00A0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u00A0\u00A0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u00A0\u00A0存续期间:不定期

\u00A0\u00A0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u00A0\u00A0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u00A0\u00A0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u00A0\u00A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u00A0\u00A0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u00A0\u00A0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u00A0\u00A0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u00A0\u00A0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u00A0\u00A0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u00A0\u00A0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中列明。

\u00A0\u00A0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u00A0\u00A0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u00A0\u00A0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u00A0\u00A0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u00A0\u00A0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u00A0\u00A0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u00A0\u00A0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u00A0\u00A0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u00A0\u00A0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u00A0\u00A0(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u00A0\u00A0(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u00A0\u00A0(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u00A0\u00A0(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u00A0\u00A0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u00A0\u00A0(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u00A0\u00A06、认购份额的计算

\u00A0\u00A0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u00A0\u00A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利息的具体金额及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u00A0\u00A0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u00A0\u00A0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u00A0\u00A0(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u00A0\u00A0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u00A0\u00A0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u00A0\u00A0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u00A0\u00A0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412.11份。

\u00A0\u00A0八、募集资金的保管与费用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u00A0\u00A0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u00A0\u00A0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u00A0\u00A0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u00A0\u00A0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u00A0\u00A0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u00A0\u00A0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u00A0\u00A0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u00A0\u00A0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u00A0\u00A0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u00A0\u00A0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u00A0\u00A0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u00A0\u00A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u00A0\u00A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u00A0\u00A0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u00A0\u00A0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u00A0\u00A0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u00A0\u00A0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u00A0\u00A0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u00A0\u00A0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u00A0\u00A0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u00A0\u00A0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u00A0\u00A0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u00A0\u00A0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u00A0\u00A0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u00A0\u00A0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u00A0\u00A0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u00A0\u00A0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u00A0\u00A0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u00A0\u00A0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u00A0\u00A0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u00A0\u00A0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u00A0\u00A0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u00A0\u00A0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u00A0\u00A0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u00A0\u00A0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u00A0\u00A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u00A0\u00A0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u00A0\u00A0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u00A0\u00A0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u00A0\u00A0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u00A0\u00A0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u00A0\u00A0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u00A0\u00A0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u00A0\u00A0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u00A0\u00A0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u00A0\u00A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u00A0\u00A0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1年指365日):

\u00A0\u00A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u00A0\u00A0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u00A0\u00A0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u00A0\u00A0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u00A0\u00A01、申购份额的计算

\u00A0\u00A0(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u00A0\u00A0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u00A0\u00A0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u00A0\u00A0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u00A0\u00A0(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u00A0\u00A0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u00A0\u00A0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u00A0\u00A0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u00A0\u00A0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u00A0\u00A0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u00A0\u00A0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u00A0\u00A02、赎回金额的计算

\u00A0\u00A0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u00A0\u00A0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u00A0\u00A0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u00A0\u00A0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5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u00A0\u00A0即:投资者赎回5万份本基金,持有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50,546.00元。

\u00A0\u00A0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u00A0\u00A0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u00A0\u00A0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u00A0\u00A0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u00A0\u00A0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u00A0\u00A0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u00A0\u00A0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u00A0\u00A0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u00A0\u00A0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u00A0\u00A0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u00A0\u00A0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u00A0\u00A0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u00A0\u00A0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u00A0\u00A0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u00A0\u00A0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u00A0\u00A0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u00A0\u00A0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u00A0\u00A0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u00A0\u00A0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u00A0\u00A0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u00A0\u00A0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u00A0\u00A0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u00A0\u00A0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u00A0\u00A0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u00A0\u00A0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u00A0\u00A0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u00A0\u00A01、巨额赎回的认定

\u00A0\u00A0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u00A0\u00A0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u00A0\u00A0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u00A0\u00A0(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u00A0\u00A0(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u00A0\u00A0(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u00A0\u00A03、巨额赎回的公告

\u00A0\u00A0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在官方网站公告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u00A0\u00A0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u00A0\u00A0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u00A0\u00A0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u00A0\u00A0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u00A0\u00A0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u00A0\u00A0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u00A0\u00A0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u00A0\u00A0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u00A0\u00A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u00A0\u00A0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u00A0\u00A0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u00A0\u00A0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u00A0\u00A0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u00A0\u00A0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u00A0\u00A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u00A0\u00A0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u00A0\u00A0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精选优质个股,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u00A0\u00A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u00A0\u00A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u00A0\u00A0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u00A0\u00A01、资产配置策略

\u00A0\u00A0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u00A0\u00A0消费新趋势指在新消费模式下具有未来消费趋势的产业,如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物联网、智能驾驶、生态农业、精准医疗等,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主要包括传媒产业(文化传媒、营销传播、互联网传媒等)、食品饮料产业(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等)、医药生物产业(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药器械、医药服务等)、休闲服务产业(景点、酒店、旅游综合、餐饮等)、商业贸易产业(一般零售、专业零售、商业物业经营等)、家用电器产业(白色家电、视听器材等)及其它相关产业(计算机、电子、通信、汽车、交通运输、非银金融、房地产开发、装修装饰、家用轻工、服装家纺、动物保健)等产业。

\u00A0\u00A0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的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界定方法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u00A0\u00A0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方法的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u00A0\u00A0本基金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益,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u00A0\u00A02、股票投资策略

\u00A0\u00A0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以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并构建投资组合。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u00A0\u00A03、债券投资策略

\u00A0\u00A0本基金依据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的专业分析,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u00A0\u00A0(1)久期配置策略

\u00A0\u00A0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u00A0\u00A0(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u00A0\u00A0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u00A0\u00A0(3)收益率曲线策略

\u00A0\u00A0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u00A0\u00A0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u00A0\u00A0(5)信用债投资策略

\u00A0\u00A0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u00A0\u00A0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u00A0\u00A0(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u00A0\u00A0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u00A0\u00A0(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u00A0\u00A0本基金在控制久期、流动性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久期方面,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流动性方面,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信用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u00A0\u00A0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u00A0\u00A0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u00A0\u00A0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u00A0\u00A0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u00A0\u00A06、权证投资策略

\u00A0\u00A0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u00A0\u00A0(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BS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u00A0\u00A0(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u00A0\u00A0(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u00A0\u00A0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u00A0\u00A0(一)投资决策依据

\u00A0\u00A0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u00A0\u00A0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u00A0\u00A0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u00A0\u00A0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u00A0\u00A0(二)投资决策程序

\u00A0\u00A0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u00A0\u00A02、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u00A0\u00A0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u00A0\u00A0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u00A0\u00A05、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u00A0\u00A0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u00A0\u00A0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u00A0\u00A0(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u00A0\u00A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u00A0\u00A0(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u00A0\u00A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u00A0\u00A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u00A0\u00A0(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u00A0\u00A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u00A0\u00A0(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u00A0\u00A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u00A0\u00A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u00A0\u00A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u00A0\u00A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u00A0\u00A0(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u00A0\u00A0(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u00A0\u00A0(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u00A0\u00A0(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u00A0\u00A0(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u00A0\u00A0(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u00A0\u00A0(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u00A0\u00A0(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u00A0\u00A0(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u00A0\u00A0(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u00A0\u00A0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u00A0\u00A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u00A0\u00A0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u00A0\u00A0(1)承销证券;

\u00A0\u00A0(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u00A0\u00A0(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u00A0\u00A0(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u00A0\u00A0(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u00A0\u00A0(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u00A0\u00A0(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u00A0\u00A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u00A0\u00A0六、业绩比较基准

\u00A0\u00A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0%

\u00A0\u00A0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u00A0\u00A0七、风险收益特征

\u00A0\u00A0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u00A0\u00A0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u00A0\u00A0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u00A0\u00A0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u00A0\u00A0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u00A0\u00A0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u00A0\u00A0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u00A0\u00A0一、基金资产总值

\u00A0\u00A0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u00A0\u00A0二、基金资产净值

\u00A0\u00A0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u00A0\u00A0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u00A0\u00A0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u00A0\u00A0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u00A0\u00A0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u00A0\u00A0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u00A0\u00A0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u00A0\u00A0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u00A0\u00A0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u00A0\u00A0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u00A0\u00A0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u00A0\u00A0(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u00A0\u00A0(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u00A0\u00A0(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u00A0\u00A0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u00A0\u00A0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u00A0\u00A0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u00A0\u00A0(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u00A0\u00A0(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u00A0\u00A0(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u00A0\u00A0(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u00A0\u00A0(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u00A0\u00A0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u00A0\u00A0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u00A0\u00A08、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u00A0\u00A0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u00A0\u00A0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u00A0\u00A0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u00A0\u00A0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u00A0\u00A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u00A0\u00A0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u00A0\u00A0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u00A0\u00A0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u00A0\u00A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u00A0\u00A0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u00A0\u00A01、估值错误类型

\u00A0\u00A0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u00A0\u00A0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u00A0\u00A0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u00A0\u00A0(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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