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岳麓区法院表示,陈刚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判处陈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刚,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梦寐家纺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当日,被告人陈刚以其妻子吴某2的名义用这笔18万元资金在北京万邦财富公司购买了一月期理财产品,在2014年11月28日到期日,北京万邦财富公司将本息共计18.135万元转入吴某2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陈刚因公司发现该笔资金被侵占,便于2015年4月2日退还18万元至北京梦寐公司账户。长沙岳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刚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陈刚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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