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贵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016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并于 201 7 年 4 月 6日 出具了 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 审计 报告编号为: 安永 华明 (201 7) 审 字 第61222633_B01 号)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 [2003]56 号文)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以下简称 “汇总表”) 。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及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本所审计贵公司及其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贵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有关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 炯
中国注册会计师:何 佩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
资金占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 上市公司核算 2016年初占用 2016年度占用累计 2016年度偿还累计 2016年末占用 占用形成
用方类 资金占用方名称 联关系 的会计科目 资金余额 发生金额 发生金额 资金余额 原因 占用性质
附属企 高密市孚日建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控制子公司 应付账款 66.00 - 66.00 - 采购商品 经营性往来
业 高密市孚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控制子公司 应收账款 - 41,600.00 41,600.00 - 采购商品 经营性往来
孚日集团沂水梦圆家纺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控制子公司 应收账款 - 180,129.09 180,129.09 - 销售商品 经营性往来
关联自 公司董事长之妹
然人及 高密日升毛巾厂 该企业投资人孙艳为本 预收账款 1,362.00 1,362.00 销售商品 经营性往来
高密玉龙孚日家纺有限公司 本公司联营企业 应收账款 - 188,467.27 188,467.27 - 销售商品 经营性往来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续)
编制单位: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
资金占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 上市公司核 2016年初占用资 2016年度占用累计 2016年度偿还累 2016年末占用资 占用形成
用方类 资金占用方名称 联关系 算的会计科 金余额 发生金额 计发生金额 金余额 原因 占用性质
法定代表人:孙日贵 财务工作负责人: 吴明凤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萌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声明书
致: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公司谨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1 . 本公司已向贵所提供以下资料:全部关联方名称及其与本公司关系的清单; 2016年度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承担费用与债务情况表;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表;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本年度新增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表;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本年度偿还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表;2016 年度本公司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增减变动情况表;相关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所有资金占用协议、还款计划(或协议)和担保合同。 上述关联方的范围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10 月修订)的有关要求确定。
本公司确信向贵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无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此声明:除了已提供的资料外,不存在未向贵所提供的关联方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未向贵所提供的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1 ) 对于上述各事项,本公司均已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做出 了准确、及时、充分、完整、规范的披露。同时也已将这些事项在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中做出 了相应披露,且不同信息披露文件之间就同一事项的披露内容互相保持一致,不存在互相矛盾之处。
(2) 本公司已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各事项做出了恰当的会计处理。
(3) 本公司有关负责人已审阅贵所的有关专项说明及其附件,并对其中所列示的有关数据和文字说明均予以认可。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日贵
财务工作负责人: 吴明凤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