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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斯登百货经营...

洁丽雅毛巾 

\u00A0\u00A0\u00A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斯登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鹭江西街13号地下):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斯登百货经营部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5民初9075号],因审理中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文书,所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5民初9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斯登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第9903015号“洁丽雅”、第52689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巾商品。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斯登百货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三、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斯登百货经营部负担131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 月 二十三日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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