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r\n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n 一、重要提示\r\n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r\n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r\n 二、会议召开情况\r\n 1、召开时间:2017年7月28日下午14:30\r\n 2、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21日\r\n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88号公司会议室\r\n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r\n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伟成\r\n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r\n年7月28日下午14:30在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r\n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r\n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r\n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15:00至2017\r\n年7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r\n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r\n 三、会议出席情况\r\n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r\n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80,338,109 股,占上市公司总\r\n股份的 53.9559%。\r\n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79,959,014 股,占上市公司总\r\n股份的 53.9021%。\r\n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79,0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r\n0.0538%。\r\n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r\n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5,399,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r\n份的 5.0219%。\r\n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5,020,7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r\n份的 4.9682%。\r\n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9,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r\n0.0538%。\r\n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r\n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r\n 议案 1、《关于修改的议案》\r\n 总表决情况:\r\n 同意 380,321,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16,200\r\n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r\n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r\n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r\n 同意 35,383,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2%;反对 16,200\r\n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r\n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r\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r\n司 2017 年 7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r\n相关公告。\r\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r\n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r\n 2、律师姓名:丁海滨、赵子萱\r\n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主持\r\n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r\n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r\n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n 六、备查文件\r\n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n 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n 特此公告。\r\n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n 董事会\r\n 201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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