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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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刚玉诉被告广州市好彩千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3民初5661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经营保证金8000元,支付原告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 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