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针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17年9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前 6 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 ” )提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划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 2017 年 6 月 1日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日 ) 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 (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日 ) 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综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日 ) 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 ,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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