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纺在线
家纺在线
家纺在线 > 家纺资讯 >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桑达 

\u00A0\u00A0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u00A0\u00A0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u00A0\u00A0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u00A0\u00A0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u00A0\u00A01、会议召开情况:

\u00A0\u00A0(1)召开时间:

\u00A0\u00A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7年4月19日15:00~2017年4月20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u00A0\u00A0(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桑达科技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u00A0\u00A0(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u00A0\u00A0(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u00A0\u00A0(5)主持人:董事 方泽南

\u00A0\u00A0(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u00A0\u00A02、会议的出席情况

\u00A0\u00A0(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u00A0\u00A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7,354,6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9478%。

\u00A0\u00A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7,350,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9469%

\u00A0\u00A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9%。

\u00A0\u00A0(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u00A0\u00A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303,3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69%。

\u00A0\u00A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299,6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60%。

\u00A0\u00A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9%。

\u00A0\u00A0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u00A0\u00A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u00A0\u00A0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u00A0\u00A0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u00A0\u00A01 本表格项下,“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u00A0\u00A02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207,658,398股,是该提案的财务资助对象深圳中联电子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回避了该提案的表决。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持有38,391,238股,与该提案的财务资助对象深圳中联电子有限公司受同一法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是关联股东,回避了该提案的表决。

\u00A0\u00A03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207,658,398股、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持有38,391,238股,与该提案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该提案的表决。

\u00A0\u00A0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提案均获得通过。

\u00A0\u00A0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u00A0\u00A0三、独立董事述职

\u00A0\u00A0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2016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做了汇报。述职报告全文见2017年3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u00A0\u00A0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u00A0\u00A0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u00A0\u00A02、律师姓名:孙林、陈拙

\u00A0\u00A03、结论性意见: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u00A0\u00A0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u00A0\u00A0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u00A0\u00A0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u00A0\u00A0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 评论文章
  • 加盟咨询
对此页面内容评分及收藏
评分:
微博:
图文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