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休闲包产品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u00A0\u00A02014-08-29 16:33:45 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休闲包产品案 \u00A0\u00A0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表 (穗)质监罚公字【2014】第0107号 执法机关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定书文号 (穗)质监罚字[2014]第12022号 送达日期 2014-08-05 公开内容 \u00A0 当事人: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u00A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春义 \u00A0\u00A0地址(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西102号 \u00A0\u00A0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该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情况说明等。 \u00A0 违法事实: 经我局调查认定,该公司生产的“男包(规格型号为M40115-03-14)及休闲包(规格型号为12191A-01)”经我局抽样检验,被检出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该批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此结论该公司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该批样品抽样基数为481件,销售价格分别为127元/个、87元/个,货值总额为51207元,且均已销售完毕,该公司从中获取利润2824元。 \u00A0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休闲包的违法行为;2、没收休闲包产品8个;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贰拾肆元整(2824元);4、并处罚款陆万肆仟零壹拾元整(64010元),合计罚没款陆万陆仟捌佰叁拾肆元整(66834元)。 \u00A0\u00A0 本案当事人须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u00A0\u00A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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